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重訴,20,2020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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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 告 彥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啓東
訴訟代理人 楊弘仁
林錦發
王敬堯律師
被 告 典固人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功輝

被 告 林宜錦
游承達即游鎗

曾錦田
王道米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
林幸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524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損害賠償爭議,係以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524 號給付工程款」之法律關係為其先決問題,兩造並均主張本件應裁定停止訴訟(本院卷第426 頁),是以在該件訴訟終結以前,自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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