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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原 告 隴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碧伶
訴訟代理人 王仕升律師
被 告 正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光郎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代理人 劉北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范揚宗
郭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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