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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秀珠
陳彥廷
陳柔穎即陳思潔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思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
莊立群律師
鄧瑀萱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王詠心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宥銘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6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伍拾肆萬貳仟肆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拾伍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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