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重訴,343,2022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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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雄(即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 人)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碧芬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8,7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4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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