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重訴,378,2019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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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文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威廷、鍾德賜、韓秀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 萬7,769 元(計算式:2,553,150 +1,155,117 +1,009,502=4,717,769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1,5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且迄未補正,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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