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重訴,423,2020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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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23號
原 告 林幸蓉
訴訟代理人 胥博懷律師
被 告 吳哲修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被 告 吳哲三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黃捷琳律師
被 告 周興發
劉奎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原告聲請應受判決事項,尚有待闡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4月2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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