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重訴,424,2019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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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立杰
楊顗霖
林詩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竇宇寧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捌仟捌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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