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重訴,432,20200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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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32號
上 訴 人 黃子芩
被 上訴人 黃吳春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12月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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