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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敏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壹棆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徐敏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徐敏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同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且復未具上訴理由。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暨繕本,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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