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重訴,72,2019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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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明當

陳鳳

陳英士
陳麗玲
陳玉霜
陳明輝
陳明耀
陳明豐
陳明賢
楊金豐
楊褔生
楊義成
楊義雄
楊美娥

楊美鈴
吳陳素蓮
鄭陳鈴子
陳美玉

王陳俊子
王澄煜
王鳳英


王鳳雪
王鳳珠
王鳳月


王鳳嬌
王美娟

郭志仁
林郭寶貴
郭彩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4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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