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事聲,35,2019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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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35號
抗 告 人 朱秀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謝榮裕間聲明異議(支付命令)事件,抗告
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5 月31日所為之108 年度事聲字第35號裁定,而提起抗告(按朱秀珠提出之「民國108 年6 月26日民事異議狀」表明對本院「108 年度事聲字第35號裁定」不服之意,該異議狀應視為提起抗告之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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