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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何偉忠
相 對 人 何玉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所為一0一年度亡字第八號宣告何玉蘭(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判決,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係聲請人之姊,於民國83年2 月離家,多年未聯絡,聲請人誤以為失蹤,乃聲請死亡宣告獲准(本院101 年度亡字第8 號),惟嗣已尋獲相對人,居住高雄市大寮區,目前確仍生存,爰聲請撤銷死亡宣告。
二、按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者,得聲請撤銷宣告死亡之裁定;
民法第9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既規定為推定,自得以證據推翻之。
查相對人前因失蹤滿7 年,經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獲准,推定相對人於90年2 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業經調取本院99年度家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101 年度亡字第8 號死亡宣告事件卷宗審認無訛。
嗣聲請人尋獲疑為相對人之女子,並提出其照片,為確定該女子是否確為相對人,及現在仍否生存,經命該女子與聲請人由法務部調查局進行血緣鑑定,鑑定結果:「依據遺傳法則:經比對疑似何玉蘭與何偉忠(即聲請人)檢出之粒線體DNA 序列之相對應序列均相同,研判兩人間很有可能(機率99.80%)存在同母系血緣關係;
計算其DNASTR 之累積手足關係指數CSI 值為22.51 ×10的6 次方。
研判疑似何玉蘭與何偉忠間極有可能(機率99.99%以上)存在同父同母手足血緣關係。」
有法務部調查局DNA鑑識實驗室鑑定書可稽,堪認該女子即為相對人,且目前確仍生存,並據以推翻死亡宣告之推定。
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之裁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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