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郭陳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郭王氏巧(郭王巧)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 月23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行中關於臺北州七星「邵」內湖庄內湖字內湖港墘二十一番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州七星「郡」內湖庄內湖字內湖港墘二十一番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將主文第二行之七星「郡」誤寫為邵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家事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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