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亡,24,202003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林長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林長青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長青(男、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2 樓)於中華民國82年7 月6 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林長青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長雄為失蹤人林長青(男、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2 樓)之弟,林長青因遭士官學校退學後心情不佳,於民國75年7 月6 日離家後即未再歸返,雖經報案請求協尋,但至今音訊杳然、生死不明,至今超過7 年,已逾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8 年8 月21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公示催告公告證明、家事事件公告等件附卷可稽,現已逾6 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林長青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林長青,於離家後失蹤,據卷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記載失蹤日期為75年7 月6 日,林長青自斯時起即失蹤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已於108 年8 月21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公示催告公告證明書及家事事件公告等件附卷可稽,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林長青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查林長青自民國75年7 月6 日失蹤,計至82年7 月6 日失蹤屆滿7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