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亡,42,2020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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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陳莉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鍾志豪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鍾志豪(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5 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鍾志豪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鍾志豪為聲請人之弟,自民國96年10月5 日起行方不明,迄今仍未尋獲,為此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鍾志豪自96年10月5 日失蹤,生死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准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已於109 年2 月5 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據其提出上開裁定及司法最新動態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綜上,堪信失蹤人失蹤迄今已屆滿上開法文所定期間,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失蹤人鍾志豪於96年10月5 日失蹤,計至103 年10月5日失蹤屆滿7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家事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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