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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林姿彣
相 對 人 觀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智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O八年十一月七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關於調解方案第二項所載「資方同意於一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前給付勞方林姿彣積欠工資肆萬伍仟零玖拾壹元。」
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是故,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給付工資等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108年11月7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同年月15日前給付伊積欠工資新臺幣45,091元,惟相對人迄未給付。
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8年11月7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等件影本為證,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是其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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