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陳威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塞席爾商科技樹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勞資
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 、4 款所明定。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惟聲請狀僅於當事人欄記載其姓名與住所、相對人之名稱與營業所暨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與住所,至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等法定應載事項則均未記載,亦未檢具任何證據。
本院無從判斷聲請人所欲聲請之內容為何,亦無以審查有何欠缺之程式尚待補正。
是本件之程式上欠缺應屬無法補正。
故聲請人之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另本件聲請雖經駁回,聲請人仍得具狀敘明聲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等法定應載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再為聲請,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威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