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勞執,4,2019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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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4號
聲 請 人 吳昌熙
相 對 人 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九日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071038)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拾伍萬叁仟叁佰貳拾捌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民國106年6月至同年9月間之工資等勞資爭議,於107年11月9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為上揭勞資爭議調解,經調解成立在案,有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為證。

詎相對人並未履行前開調解方案所載之給付義務。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有前述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於107年11月9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07年12月15日給付聲請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107年11月29日北市勞動字第1076068559號函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帳戶交易明細等件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且相對人迄未履行。

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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