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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李克勤
相 對 人 巨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和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理由欄關於「108 年6 月2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7月18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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