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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 告 賴寶蓮
被 告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尉
訴訟代理人 易言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8 月22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㈠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①說明起訴狀附件五係何時之薪資單。
②提出任職被告期間之薪資單或被告給付月薪資之資料(如存摺交易明細,並註明運價補貼、學生票回饋金、優待票回饋項目)。
③說明勞工退休金專戶提撥金額應為24萬3,610 元之計算方式,並依所提附件七「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指明被告短少繳納之各月份及金額。
㈡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提出歷年支付予原告之優待票回饋金細目,並說明、提出各次支付數額之計算式及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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