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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深石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段采伶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㈡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而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9萬1,779元,及第二項命上訴人為被上訴人提繳勞工退休金2,176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壹拾玖萬叁仟玖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壹佰伍拾元;
第三項上訴人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被上訴人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
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柒仟陸佰伍拾元(計算式:3,150+4,500=7,65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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