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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迪文國際服飾有限公司、雷蕾等間聲請進行清算等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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