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燿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