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5號
抗 告 人 林景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徐建華、華炫國際開發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
公司解散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7日本院108 年度司字第5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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