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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52號
聲 請 人 盧品卉
相 對 人 中兆匯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凱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提出之股東名冊僅足證持有相對人發行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及持有之股份數,無從證明聲請人已繼續持有系爭股票6 個月以上,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得釋明聲請人為相對人「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 %以上之股東」之文件(例如取得系爭股票時之相關文件、本件聲請前6 個月之股東名冊等),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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