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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53號
聲 請 人 王梅櫻
白景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嘉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暨前任監察人,然相對人之現任董事長胡大維及前任董事長張若蓉涉嫌業務侵占相對人公司款項,相對人股東委請聲請人對渠等二人提出刑事業務侵占罪告訴。
詎料,於刑事偵查期間,胡大維及張若蓉竟於108 年9 月11日寄發存證信函辭去相對人董事職務,惟渠等二人於擔任董事長及董事期間,帳目不清且拒絕向各董事及股東報告,致無任何董事願意接任董事長,甚而紛紛辭去董事職務,又聲請人亦已辭去監察人職務,故相對人現無任何董事,依公司法第208之1條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等語。
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1 條第1項固有明文,但依上開規定之立法理由:按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
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增訂本條,俾符實際等語,足見上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規定,係在公司尚可正常營運,僅因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為維繫公司之正常營運,方有適用餘地,如公司已無法正常營運,自不得聲請法院為該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
三、經查,相對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均已辭任,固有該公司基本資料、變更登記表、存證信函在卷可稽,惟相對人前申請自108 年1 月1 日至108 年12月31日停業,且相對人目前營業狀況為「非營業中」,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及卷附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資料可參。
況聲請人僅泛稱相對人無任何董事可行使職務,實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未提出因相對人無董事,致相對人受損害之事證。
足認相對人已未正常營業,自難認相對人具有尚可正常營運,僅因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情形,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院自無因維繫相對人公司正常營運,而為其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職權之必要。
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選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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