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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許景翔即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特別清算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周氏公司)清算人,周氏公司前任負責人周煥楠業經起訴其進行虛假交易,且有財報不實之嫌,致發現公司清算中之應收帳款已無法收回,且不足支付負債金額,而公司已無現金資產,剩餘設備與部分庫存已向法院申報,是周氏公司之清算程序已發生顯著困難,或資產有不實之嫌,爰依公司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周氏公司進行特別清算等語。
二、按「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時,法院依債權人或清算人或股東之聲請或依職權,得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
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者,亦同。
但其聲請以清算人為限。
」,公司法第335條定有明文。
而所謂「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之障礙」,諸如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人數眾多,或公司之債權債務關係極為複雜,致普通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困難或勢必頗費時日而言;
所謂「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係指形式上公司之負債雖然超過資產,但實質上有無超過尚有疑問者而言。
三、查周氏公司於106 年2 月7 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解散,清算人為聲請人,目前進行普通清算程序中等情,業據本院調取106 年度司司字第175 號、106 年度司司字第395 號卷宗查閱在案;
又本件聲請人主張周氏公司之清算程序發生顯著困難,或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云云,固提出債務人清冊、債權人清冊、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積欠工資墊償名冊等件為據,惟上開資料僅係聲請人依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規定,編製相關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之文件,聲請人既未敘明上開資料如何顯示周氏公司清算之實行發生何種顯著障礙之具體情事,亦未提出相關債權或資產之審查結果資料,指明何部分之負債或資產有不實之嫌,顯難認聲請人就其主張周氏公司清算之實行已發生顯著障礙、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等情,已盡釋明之責。
準此,聲請人聲請命令周氏公司進行特別清算,與公司法第335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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