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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忠財工程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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