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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中馥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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