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他字第96號
原 告 吳祖望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宛軒即齊創國際娛樂工作室間確認債權存在事
件,經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
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931號),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7日以107 年度救字第102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嗣上開訴訟業經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 萬0,600 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