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司促,10026,2019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游儒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三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壹萬叁仟伍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