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司促,1017,2019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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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宛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貳仟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謝宛龍於民國105 年05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4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7 年12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
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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