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司促,1023,20190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映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蔣宜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零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