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司促,10271,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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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麗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瑞士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申惠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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