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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曜陽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惠真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恒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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