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司促,11251,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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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2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麗景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德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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