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司促,11426,2019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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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怡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美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明惠


一、債務人張美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零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張美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明惠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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