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司促,11490,2019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學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零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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