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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韋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銘璋即郭銘祥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銘朗即郭銘祥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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