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司促,11910,2019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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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翁榮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里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伍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玖仟捌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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