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司促,12116,201910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美清即李信河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盈佩即李信河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慧蘭即李信河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金堂即李信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信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柒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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