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司促,12784,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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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芯伃即葉玉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零陸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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