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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8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美商電能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良智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肆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陸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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