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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唐榮即呂明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叁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壹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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