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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5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正勇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派克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楊秀英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琇惠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秀靜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正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正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逸霖
一、債務人楊正義應向債權人清償公同共有債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楊逸霖應向債權人清償公同共有債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楊正義應向債權人楊正勇、林派克、王楊秀英、楊琇惠、楊秀靜各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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