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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姿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上大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永華即陳賢誠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捌佰柒拾肆萬肆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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