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月光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元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稀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