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司促,1623,2019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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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靜和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2 月28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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