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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呂子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王由枝即洪傳吉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家和即洪傳吉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家興即洪傳吉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家昌即洪傳吉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佳慧即洪傳吉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育霖即洪傳吉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育禾即洪傳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洪傳吉遺產所得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伍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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