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司促,2400,201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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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肇威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斌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肇威實業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丁斌原、梁弄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 (證物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300萬元整(證二),利率依年利率3.5%計算,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竟於107年11月20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前揭契約書一般條款第六條第一項第一、十四款之約定借款已到期,迭經催討,迄今仍有1,583,33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丁斌原、梁弄既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
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
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件。
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件。
三、最新郵政儲金利率表。
四、放款帳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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